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法规,结合办公室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保密法》,增强保密观念,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凡发生失泄密事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科室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通信和普通电话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及无关的人员面前谈论秘密,不将无关人员带入机要、档案重地及领导办公室。
三、市委和市委办公室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起草、印制必须按规定办理。拟文人应根据文件信息资料内容和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确定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和发送范围,由市委和市委办公室有关领导核定;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成文底稿、修改稿以及打印的软盘、清样,应与正式文件同样式对待,妥善处理。
四、寄发中央、中央办公厅、省委、省委办公厅等涉密文件信息资料时必须密封,经机要通信传递。
五、建立严格的文件登记和保管制度。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收发、传递、借阅、归档、销毁等,都应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发现丢失及时查找和报告。平时工作使用的秘密文件,用后应随时入柜落锁。
六、严禁复制、摘抄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确需复制时,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制件按照原文件信息资料的密级管理。
七、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定期清查和按时归档、移交,严防流入社会。需销毁的文件信息资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后及时送交保密局涉密载体销毁管理中心。
八、严禁带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到商店、饭馆及其他公共场所;市内开会、联系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不得乘坐公共汽车,以免文件丢失;到外地出差必须携带涉密文件信息资料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应认真办理登记手续,使用过程中必须严密保存,不得遗失。
九、机关工作人员出席上级或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带回的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按保密规定送交机要室统一登记、保管。
十、统一印制的空白介绍信和印有文件头的公文用纸,应妥善保管,防止外流或丢失。
十一、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文件信息资料和使用的保密笔记本,交接清楚。
十二、切实加强计算机互联网保密管理,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与办公网连接,不得使用存有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存储工具,不得在互联网公布、谈论秘密事项,不得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秘密文件信息资料,涉密计算机登录密码和口令要按有关规定设置并定期更换。